第一条 为适应来华留学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保障外国留学生的合法权益,完善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优化留学环境,教育部国际司于2007年制定并下发了《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教外司[2007]1078号),根 据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外国留学生,学习期间必须购买学校指定的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
第三条 购买学校指定的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的留学生应在缴纳学费的同时缴纳相应学期的保险费用。
第四条 保险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在与海外院校或机构签署接受外国留学生的协议时,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明确外国留学生的保险费用的承担方和支付方式。无明确规定的,保险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条 留学生在报到注册时必须出示已购买保险的凭证,否则不能办理注册手续和外国人居留许可手续。
第七条 我校选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为我校指定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险种。
第八条 凡涉及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的具体事宜,根据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具体条款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 学校授权国际交流学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